3月30日,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男,46岁)、赵某(男,38岁)合伙扒窃价值597元,以犯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二百元。据法官介绍,2014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赵某在井陉县小作镇小作村集市上实施扒窃。该二人尾随推电动摩托车赶集的赵某某,由赵某作掩护,王某将赵某某放在电动摩托车座下的一个红色布包盗走,包内的582元现金、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三张农村信用社存折及一条价值15元的黑色紧身裤亦被盗,被盗总价值约597元。案发后,王某于2015年11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597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系自首,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赵某曾二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理应严惩,但该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对被告人王某、赵某作出了上述判决。法官提醒:被告人王某、赵某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仅为597元,双双换来刑罚并处,既背上了罪名,又落下了贼名,实在不值得。在此奉功那些有不劳而获思想的人,要勤劳致富走正路,千万不要侥幸挺而走险。常言说:“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如果伸出贼手,实施了盗窃行为,迟早会被查获,受到法律的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