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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近三十年方知儿子非亲生 男子状告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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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0 15: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结婚近三十年,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诉请离婚。原本沉浸在平静而幸福生活中的妻子如梦惊醒,抱着对丈夫的愧疚和无奈,同意与丈夫离婚,但妻子也拿起法律武器将儿子的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养育近30年 儿子竟非亲生  李燕是一名普通的家庭妇女,1988年与丈夫张军结婚,同年产下一子张小明,一家三口一直过着简单而又幸福的生活。直至2015年3月31日这一天,李燕接到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的通知,丈夫张军起诉与她离婚,李燕的生活彻底改变。  原来,丈夫张军无意间发现他养育了近三十年的儿子不是自己亲生,于是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实他的猜测属实。  这还要从1987年9月说起。那一年,李燕家住北京市房山区,在廊坊上班。一天,李燕搭乘熟人马力的便车从北京回廊坊上班,到廊坊已是半夜,马力便把李燕带到一宾馆,并强行与李燕发生了性关系。李燕很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办,思前想后还是决定将此事隐瞒下来。过了几个月,李燕与现在的丈夫张军相亲,很快便结了婚。二十多年来,李燕一直认为孩子是丈夫的。没成想,孩子的父亲竟然是马力。  男方起诉离婚  女方起诉第三方索赔  张军起诉与李燕离婚,要求住房归张军所有,并赔偿其对张小明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49万元。经法院调解,李燕同意了张军的要求,但实际调解协议生效后李燕并未履行。  李燕认为这一切都是马力对她实施强暴造成的,因为马力不仅使张军一生无后,也使自己年过五十离婚,承担着道德的谴责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几乎生不如死。为讨回公道,李燕将马力诉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马力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6万元及精神损失费60万元。  男方诉求获支持 女方无权追偿儿子抚养费  安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对于父母来说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存在的条件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存在,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  本案中,经司法鉴定李燕和马力为张小明的亲生父母,根据法律规定,抚养义务既存在于生父母对婚生子女之间,也存在于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之间,故李燕、马力对于其非婚生子张小明均有抚养义务。由于张小明一直随李燕及张军一起生活,李燕已经尽到了其对张小明的抚养义务,而被告马力对张小明应尽的抚养义务一直由张军代为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向父或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人应当为未成年子女。虽然被告马力对张小明的抚养义务一直由张军代为履行,但是张军并未向被告马力主张权利,而是向原告李燕主张的权利,并且在原告李燕与张军达成调解后,李燕并未按照调解内容履行义务,故此其不能对被告马力享有关于马力对张小明承担抚养义务方面的追偿权。综上,原告李燕要求被告马力向其支付抚养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李燕在庭审中主张其是在受到强迫的情况下与被告马力发生的性关系,但是由于该项主张属于刑事犯罪并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故对于原告基于上述情况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法院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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